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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 【字体: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服务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4-03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业主不履行业主公约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其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为主要的承担方式。在违约责任中还要明确解决争议的办法,如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调解和处理等,业主不服调解和处理的,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2
、业主公约对物业使用人也发生法律效力;
           
业主公约对物业的继承人(即新业主)自动产生效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解释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1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是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体系、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记载的业主自律性文件。
     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全体业主意识的集中体现,也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的准则和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解释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1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体现了对公共秩序进行管理的国家意志,它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社会秩序的管理中处于主导性的地位。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部分带有社会公共性。
    3
、业主大会和居民委员会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业主或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特征:a,具有过渡性;b,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定;c,是要式合同。
       2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可以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定的买卖合同的附件。因为这样合同的效力是受质疑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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