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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服务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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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同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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