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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 【字体: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服务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4-03    
sp;   四、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表现在消费者面前的,更多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如保洁、保安等,但其最基本的服务还是负责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1
、本条规定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其中,物业管理经营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管理处主任、物业经理、小区经理等专业人员;技术工种人员,主要是指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人员。
     2
、物业管理既包括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也包括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等,涉及经济、法律、工程、环保、社会、心理、公共关系等多方面的学科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一般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物业服务合同与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有类似之处,又因为其自身的特征而独立于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所谓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所谓相应,有二层含义:一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类型的责任;二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不同约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1
、本条规定中的业主是一个集合概念;
      2
、对于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究竟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部分业主,还是区分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归属,《条例》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留待物权法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1
、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上浮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3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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