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物管商城 | 文章中心 | 下载中心 | 物业管理师 | 图片中心 | 物企论文 | 站长随笔 | 雁过留声 | 
您现在的位置: 物业管理培训 >> 文章中心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 【字体: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服务顾问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4-03    
30%该部分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该点与《条例》并不完全一致)。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解释

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追究机关的不同,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条例》的行政责任主要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应当进行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A
、警告。属于申诫法,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
     B
、罚款。属于财产罚。(罚款是一种行政行为,罚金是一种司法行为。)
     C
、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能力罚之一。
     D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及有关证照。属于能力罚之一。
     E
、没收违法上眼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
     F
、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内,加重不超过15日内,而刑事拘留要求在拘留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或者释放。)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具有双重性质,既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也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
、本条是对业主逾期不交物业管理费的规定。
    2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业主逾期不交物业服务费,这一违法行为有双重的性质:
    
首先,对物业管理企业来说,业主享受了服务而不交纳服务费,是一种违约行为;
    
其次,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来说,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按时交费的业主的利益,是对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对这类行为约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3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没有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