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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X花园业主管理公约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1-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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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管理开支 1.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用于本物业各项日常管理、维护、维修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2. 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公用部分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 物业管理公司为履行其在本公约项下的职责,每年所收取的酬金为物业管理实际支出的10%。 4.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亦有权实报实销收回所有在执行其职责时发生或涉及的合理开支。 5. 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持本物业作为高尚住宅区而作出合理的每年管理预算。 (五)追讨欠交费用 1. 任何业主若未能在到期后七天内支付本公约项下须支付之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或任何款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任何下列行动追讨欠交的款项及滞纳金,并收取附加费用,附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追讨欠款之行政及法律费用:- (ⅰ)在本物业布告板上公布欠款业主的名称及有关情况; (ⅱ)逾期三个月不交缴的可采取停水、停电及停气等催缴措施,并且业主不得享用会所内的任何设施和服务(包括免费及收费项目); (ⅲ)向法院提出诉讼追讨欠款,判决后强制执行判决后以其他方式取得经法庭判决的欠款; (ⅳ)向当地房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欠款业主在欠交的费用、滞纳金及附加费用未全部缴清前,不得转让其单元之业权。 2. 当业主将其单元转让时有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水电或其他费用,单元受让人应负责交还所欠的费用。 (六)记录帐目 1.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备存清楚妥当的帐簿或帐目及其他财务记录,并须将该等帐簿及记录所提及的票据、发票、付款凭单、收据及其他文件保存最少6年。 2. 物业管理公司须在每段连续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或在其选定每段更短期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制备该段期间的收支总表,并将其副本张贴于本物业内的布告板。 (七)物业管理公司须开立银行户口 1. 物业管理公司须在中国中山内的银行设立有息户口,亦只可就本物业管理事宜运用该户口,户口名称须称名为“XXXXX花园物业管理”。 2. 除以下第3项另有规定及业主委员会(如有)通过的决议案所批准的条件规限,物业管理公司须将所有收到与本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款项即时存入上述开立的户口,不得拖延。 (八)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除非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其雇员或代理人的非法行为,不忠实行为或蓄意的严重过失所引起,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其雇员或代理人不需就任何根据本公约办理之事项或就以下情况向任何业主或合法使用人负民事责任: 1. 任何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之损毁、故障或停顿; 2. 任何本物业之水、电、燃气、电话或其他服务之损毁、故障或停顿; 3. 发展地及本物业之火灾或水浸; 4. 任何害虫所引起之损坏; 5. 任何风灾、地震、山泥倾泻、其他天灾或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之损坏; 6. 任何偷窃、劫案或暴乱引起之损坏或遗失; 7. 不强制执行本公约、管理规则或其任何条款。 第五章 违约责任 1. 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及责任条款中1、3、4、5、6、7、9、10、11、12及13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劝阻,并要求限期整改。经劝阻无效并逾期不整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交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 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从到期之日至缴交之日计算;无正当及合理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第六章 其他事项 1. 本公约由发展商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在办理入伙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 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 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中山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 若本和约任何条文于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本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6. 任何需要专函送X本物业业主的通知,凡注明地址送有关业主的,或使用普通邮寄或挂号送至有关业主的或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均被视为送X有关业主。所有以其单元为通讯地址的业主应将其选择或变更之通讯地址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7. 本公约一式三份,发展商、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如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本公约一式四份,发展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XXXXX花园第 期 栋 号 业主(签章) 所在单位: 电 话: (住宅) (办公室)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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