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百科全书 | 物管商城 | 文章中心 | 下载中心 | 物业管理师 | 图片中心 | 物企论文 | 站长随笔 | 雁过留声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物业管理培训 >> 文章中心 >> 物业管理招投标 >> 物业管理招标 >> 正文 |
|
||||||||||||||||||||||||||
| XX大学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4-19 ![]() |
||||||||||||||||||||||||||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备注:本表“项号”按条款号编写。 二、总则1.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XX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XX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政策、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供应商。 2.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系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本项目系指XX市政府采购中心; 2.2“采购人”或“采购单位”:系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的依法成立的单位,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物业”系指XX大学科技楼和文科楼内各项目设施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备、设备及公共场地; 2.5“物业管理服务”系指按照招标项目要求中规定的物业管理内容提供的服务。 2.6“评标委员会”是依据《XX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7“日期”指公历日; 2.8“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9“电子投标文件”指利用XX市政府采购网提供的投标书加密软件加密的投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投标;(此投标书加密软件软件可从www.szzfcg.cn网站“相关软件”栏目中下载) 2.10“网上投标”指通过XX市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2.11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3.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3.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应当具备条件:(见招标公告有关资质要求) 4.联合体投标 4.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资质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代表人,由联合体的各成员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代表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5)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不得以分包商或其它形式参与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踏勘现场 6.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单位的允许,可以踏勘目的进入采购单位的工程现场。投标人未参与统一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工程现场。 6.3采购单位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集中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6.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上的资料,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5未参与现场踏勘不做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7.招标答疑 7.1 招标答疑 (1)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招标答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与招标答疑; (2)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问题; (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问题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以网上形式提交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疑问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包括网站发布信息)为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10.3、10.4款规定执行; (5)未参与招标答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7.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主持的招标答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网站广告刊登细则|邮箱:wyfwgw@163.com 手机:13249824190| 粤ICP备06006795号|中国物业管理培训信息网|1234567 站长:风中的铃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