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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治安风险防范            【字体:
7.2 治安风险防范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1-19    

  首先要明确物业管理单位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每一个物业小区和大厦都是社会的组成单元,都面临社会治安问题。应该明确的是社会包括小区和大厦的治安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小区和大厦的公共秩序。这一点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都应明确,物业管理单位仅仅足依法成立的、普通公司法人主体,不享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任何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职权,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保安人员都不具有超出普通公民的任何特权,因此物业管理单位的治安防范义务是在一定限度内的有限的义务,物业管理单位不具备保证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能力。

  物业管理单位在明确自身法律地位和职责的基础上,物业管理应在自己一定限度内、有限地履行义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小区和大厦的公共秩序,防范治安风险。

  为防范治安风险,针对不同管理服务区域的具体不同情况,制定相对完善和实用的制度,组建和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和执行制度规定。制度中应明确对小区和大厦往来人员如何管理,定时安排人员巡逻和巡视,针对治安事件的处理程序等。鉴于住宅小区和大厦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于人员的什来管理足有区别的。住宅小区可以采用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凭密码和智能卡进出,米访者采用登记或经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同意后进入。大厦和以办公商业为主的区域,因为人员进出过于频繁,进出人员数量过大,逐一登记制度是不必要和难以落实的,多数都采用对从大厦和小区搬离物品进行登记的方式,并凭当时在业主或合法的非业主使用人入住时预先所留的印鉴或签名确认。往来人员的登记和管理是由固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同时必须配备相应的其他人员进仃定时的流动式巡逻和巡查工作,对已进入小区或大厦的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协助公安部机关制止和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事发现场,以实现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与业主委员会协调共同组织一定数量的业主,结合自愿原则,建立业主防范体系,配合和促进物业管理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既针对非法侵害行为,也可以监督和发现物业管理单位工作漏洞,最终形成不同层次的防范体系。

  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在严格依据经过业主大会确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后,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物业管理单位不再承担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因第三人非法侵害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在目前的物业管理行业中,有一部分企业将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和大厦公共秩序的工作委托给专门的保安公司,协商约定对外支付.定的保安服务费,由保安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单位的具体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单位要求的服务。该做法实际也是物业管理单位与其他主体分担法律风险的措施。

  但众多的保安公司往往在合同中要求排除因小区盗窃和抢劫事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法律目前对保安公司的义务尚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聘清专业保安公司分担法律风险变得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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