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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装修施工的验收程序            【字体:
4.3.3 装修施工的验收程序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1-14    


  (一)装修施工结束后,由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二)管理处在当日内组织验收人员(机电维修组主管及技术人员、公共事务组主管及管理员)对装修进行现场验收。装修如无违章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如发现有违章情况,按违章处理办法办理。

  (三)竣工验收合格的,由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主管在《装修申请表》内"完工验收"栏目签署"初验合格",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四)管理处的保安组收回施工证,如有丢失,装修企业应给予一定赔偿。

  (五)装修企业当日清场离开。

  (六)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一个月后,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应对装修施工组织复验,复验没有问题,由公共事务组主管在《装修申请表》内注明"复验合格"后,送管理处主任审批,由财务部退还装修人及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

  (七)装修施工验收时,装修人有违章装修行为的,公共事务组主管应视情况按规定作出估价,列清扣款数额,经管理处主任同意后,将扣除清单一份交装修人,一份交财务组,由财务组按以下方法扣款:

  1.先从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中扣款;
  2.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不足以补偿扣款的,再从装修人的装修押金中予以补扣:
  3.扣除装修人的装修押金仍不能补偿扣款的,要求装修人给予赔偿;
  4.装修资料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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