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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 装修施工的验收程序 | |||||
作者:本站整理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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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处在当日内组织验收人员(机电维修组主管及技术人员、公共事务组主管及管理员)对装修进行现场验收。装修如无违章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如发现有违章情况,按违章处理办法办理。 (三)竣工验收合格的,由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主管在《装修申请表》内"完工验收"栏目签署"初验合格",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四)管理处的保安组收回施工证,如有丢失,装修企业应给予一定赔偿。 (五)装修企业当日清场离开。 (六)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一个月后,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应对装修施工组织复验,复验没有问题,由公共事务组主管在《装修申请表》内注明"复验合格"后,送管理处主任审批,由财务部退还装修人及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 (七)装修施工验收时,装修人有违章装修行为的,公共事务组主管应视情况按规定作出估价,列清扣款数额,经管理处主任同意后,将扣除清单一份交装修人,一份交财务组,由财务组按以下方法扣款: 1.先从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中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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