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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京]关于继续举办全国物业经理岗位继续教育暨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新型盈利模式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 【字体:
[上海|北京]关于继续举办全国物业经理岗位继续教育暨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新型盈利模式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培训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8-07    

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文件
全行【2008】39号

关于继续举办全国物业经理岗位继续教育暨物业管理
风险防范与新型盈利模式高级研修班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全国建设类一级资质培训机构——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于1991年经建设部批准成立,是全国房地产行业人员的培训基地,承担全国性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资格培训。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已正式实施,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同时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为了使物业服务企业充分理解《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完善投资回报机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竞争,寻求规模效益和品牌效应,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将继续举办“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新型盈利模式高级研修班”。届时,将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领导及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专家,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讲授和深入探讨。

    一、参加对象
    具有大专(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的房地产开发或物业服务公司的正、副经理,经理助理,项目经理和三总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主要内容
    1.《物权法》中涉及物业服务领域的相关规定与建筑物和社区共用部分的权属区分、管理使用权益归属的纠纷处理;
    2.物业服务企业如何领会和利用《物权法》和新的《劳动合同法》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3.物业管理风险内容与防范措施; 
    4.物业服务企业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措施与战略;
    5.新型盈利模式拓展物业服务企业盈利空间。

    三、时间及地点 
    2008年8月27日—9月02日    上海市(27日全天报到)
    2008年9月24日—9月30日    北京市(24日全天报到)

    四、相关费用
    98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等费用),外地学员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团体咨询:13718239445)

    五、继续教育
    本研修班课程为继续教育内容。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取得全国物业管理经理岗位证书的同志在岗期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才能保持证书的持续性与有效性,并由我中心负责做好继续教育培训记录(盖章)。

    六、联系方式
    请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积极组织报名。我单位于开班前一周发出《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和有关事宜。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北京招生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北路5号324室(培训文件备索)  邮编:100029。
    联 系 人:王建英
    联系电话:010—85458920   010-64412433 
    传    真:010—64454076

    七、其他
    1.请携带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2.请携带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
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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