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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关于举办物业管理风险控制及盈利模式与招投标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培训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8-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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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部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文 件 关于举办物业管理风险控制及盈利模式与招投标 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已正式实施,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同时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为了使物业管理企业充分理解《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帮助企业掌握物业管理最新经营理论和实践方法,特别是让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分享行业专家的实战经验和管理方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拓展经营空间,提高服务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决定举办“物业管理风险控制及盈利模式与招投标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届时,将邀请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领导及行业专家、研究机构专家,现场讲解并进行深入的探讨。 附件1:参会须知 附件2:参会回执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参 会 须 知 一、会议内容: 第一讲:物业经营盈利模式与案例分析 1、《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对于物业经营方面内容解析; 2、物业服务企业如何转换常规的物业服务模式,优化常规经营; 3、物业服务企业在企业宏观管理角度如何拓展盈利空间; 4、在物业项目运营管理层面如何捕捉新的盈利点; 5、如何在有限的物业市场中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以巩固企业的市场地位; 6、如何使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型物业管理模式上做到物业管理与物业经营的有效结合; 第二讲:物业管理的客户关系管理(CRM)与案例分析 1、为什么说物业管理行业应该进入客户关系管理的新时代? 2、物业管理的客户圈层结构包括哪三个不同层面? 3、为什么说员工也是企业的客户?如何处理内部客户关系? 4、如何应用心理学技巧处理与外部直接服务对象客户(主要表现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关系? 5、遇到欠费客户如何追讨管理费? 6、物业服务企业如何与新闻媒体打交道,如何争取舆论对物业服务价格调整的有利引导? 7、技术层面的客户关系管理及相关企业的运用范例。 第三讲:物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 1、物业服务企业如何领会和利用《物权法》和新的《劳动合同法》合理规避法律风险、规避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风险及规避经济补偿的风险; 2、物权法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物业公司提起诉讼的有关问题; 4、物业管理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5、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6、典型案例分析。 二、邀请专家: 陈 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赵永庄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评标专家、北京永庄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 王 达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博士 赵向标 深圳物业管理进修学院教授、研究员 以及知名律师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 2008年8月28日---31日(28日全天报到) 大连*北良大酒店 四、相关费用: 1800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午餐等费用),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1523483 联系人:孟欣、梁舰 传 真:010-51524618 E-mail:canhuihuizhi@126.com 附件2: 参会回执(略) 会议相关说明 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作为建设领域专业的咨询机构,依托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已成功举办多期“菲迪克”、“项目管理”、“招投标” 《物权法》合理应用”等建设领域培训、交流研讨会及内部专题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另提供如下相关服务: 一、大连会后考察(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1、金石滩、发现王国、冰峪沟三日考察 考察费1280元 2、长白山北坡三日考察 考察费1380元 注:现场根据各代表要求安排其他多条考察线路。 二、其它会议说明 另拟于召开:《物权法》实施后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研讨会。 三、境外商务考察 1、赴欧洲五国考察团:荷兰、德国、意大利、法国、奥地利 [11-13天] 相关费用:35000元(人民币)/人 包括:签证费、报名费、考察期间交通费、食宿费、考察费、保险等费用。 2、赴北欧四国考察团:丹麦、瑞典、挪威、芬兰[10-12天] 相关费用:39000元(人民币)/人 包括:签证费、报名费、考察期间交通费、食宿费、考察费、保险等费用。 3、赴美国考察团[10-12天] 相关费用:38000元(人民币)/人 包括:签证费、报名费、考察期间交通费、食宿费、考察费、保险等费用。 持因公护照者需加外事服务费4000元人民币。 四、赴企业内部培训服务及相关内容 1. 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区分和应用法律解析; 5. 《物权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相关约束条款解释。 注:除上述内容外,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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