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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案例分析         ★★★ 【字体:
车辆管理案例分析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3-28    
  业主观点:考虑目前停车紧张,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改用之前,物业公司有义务向业主先说明一下,至少应该贴一张公告,万一多数业主不同意这样做,物业公司也不会好心办坏事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缺乏沟通渠道。同时,一旦物业公司做得不合理,业主也没有一个申诉的地方。
  物管观点:现在小区车位紧张,僧多粥少,将绿化带、空地改作车位,实在也是无奈之举。有车的觉得好,没车的说侵害了他的利益,真是众口难调呀。
  相关法规:《条例》第二章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焦点三:没人领的车就能随便卖吗
  家住文苑路沁雅花园的方先生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小区内无人认领的自行车处理了,有50多辆,卖给了收破烂的,得到的钱就存放在物业公司里。
  业主观点一:这样做合法吗?物管人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如果是为了赚钱就更不对了。
  业主观点二:给安全带来隐患。万一车子的主人要车了,却找不着车子,找谁说去?
  物管观点:这些旧车堆放在那里无人认领,影响小区环境。再说卖车的钱并没有个人拿进,而是放在公司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什么不合理?
  相关法规:《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业主轿车保安眼皮底下丢 新条例如何解决

黄先生是丰益城市花园小区的业主,91日,他的桑塔纳在离保安岗50米的车位上不翼而飞。由于是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的第一天,他以为物业会对此负责,但却得到了相反的答复。
  91日下午,出差回来的黄先生突然发现停在车位里的轿车不见了,报警后他找到了小区物业———东兴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他的理解,自己一直交纳保安费,物业应按照新的物业条例对此负责任。但他得到的回答却是理解你的心情,但我们管不了
  我交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保安费。黄先生认为,保安应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而物业公司王女士则表示,虽然交了保安费,物业公司却并没有收取停车费,车辆都是免费看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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