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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案例分析         ★★★ 【字体:
物业管理费案例分析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3-28    
元,现原告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缺乏依据。 
     
法院:
 
     
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现原告名称虽然不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其改制组建的,名称变了,主体资格并未变,被告以原告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为由抗辩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予采信。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小区每一个业主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没有签订物管服务合同 业主该不该支付物业管理费

案情介绍:

  小区部分业主以A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没有与业主或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A公司认为自己是经原在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B公司同意,接替B公司继续物业管理服务的。虽然开发商未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未聘用A公司,而是与C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是在B公司撤走至C公司进小区前,A公司实际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却认为: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均未聘请A公司,也未与其签订合同,未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A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和第54条第2款规定,判决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业主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3条第4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18条第2款也强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是说,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必须签订合同。

  且《合同法》第10条第2款也明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A公司的行为属无合同管理,或"自行提供服务"。认为由AB两家公司的约定或同意就可以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于法无据,对业主也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不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也于法有据。

案情分析: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看似单纯的物业管理纠纷,其实还包含了民法中的"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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