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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费案例分析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3-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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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称已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其交纳物管费。某贸易公司提起仲裁,要求不承担物管费。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某贸易公司已和出租方解除了租赁合同,广场四楼不再由其承租,故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和基础,应予解除,物管公司应返还贸易公司交纳的45万元。 物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消仲裁裁定。广州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等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其撤消仲裁裁决的申请。 因新买房屋漏水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 案例介绍: 胡女士看中了某处商品房的顶层,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后顺利入住,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入住后两个月雨季来临,几场大雨之后,胡女士发现天花板有水洇湿的现象,后来竟然发展到漏雨的地步,胡女士于是找到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物业管理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胡女士此时已经对现在的房屋有些反感,经过和开发商协商后准备换房,但是双方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律师分析: 胡女士不能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讲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判决结果: 最终的解决方案的产生也是依据法律做出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胡女士可以将自己对物业管理公司所负有的交费义务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在替胡女士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后,开发商对胡女士的赔偿义务就履行完毕。 点评: 经济活动中的各方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明晰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本案中各方对于债务都没有争议,分析清楚各自的关系后履行各自的义务能够节省时间和金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一般是两个独立的单位,如果希望减少不必要的财务转换环节,例如用实测面积后发生的退款冲抵物业管理费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不要忘记事先协商一致,以免日后无法说明白。 物业擅自提高管理费被告上法庭败诉案例 因为物业收费超标,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201户业主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超标准多收的物业费260元至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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