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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不交公共维修基金管理 业主委员会把业主告上法院 | |||||
作者:亚太教育… 文章来源:张海港文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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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花园业委会主任郭先生说,1998年,彩虹花园二期业主在缴纳购房款的同时,向开发商预交了5年的公共维修基金,共70多万元。当时开发商和小区物业同属一家公司,公共维修基金落到开发商手里。 据郭先生讲,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分离后,为了向开发商追讨那70万元公共维修基金,业委会从开发商那里拿回了厚厚一摞发票和账目。经过一年多的核实,才理清了其中账目。拿着详细的的账目,业委会同开发商经过几次谈判,双方都各让一步。在扣除了合理的支出后,业委会决定承担在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强台风袭击导致损坏而发生的费用和保修期后的一些支出共计14万元,最终讨回了56万元。 2002年底,彩虹花园召开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从2002年7月开始向业主们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并由业委会自行管理这笔钱。 郭说,之所以决定由业委会来管理这笔公共维修基金,是担心若是让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管,万一以后跟物业发生矛盾要更换物业,钱要不回来。他们觉得如果这笔钱放在业委会,比较放心也比较方便。 在决定公布后,大多数业主都按时缴纳。小区有510户业主,可其中二十几户业主逾期未向业委会缴纳这笔公共维修基金。在几经催讨未果后,业委会决定将这二十几户业主告上了厦门湖里区法院。 如今官司还在继续,陆陆续续又有部分业主交了这笔钱。但这个官司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小调查六成市民倾向业委会管理 调查问题:您认为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哪个收取、管理公共维修基金更妥当?(调查人数:20人 调查方式:随机调查 ) 王女士(公司职员): 从个人角度来讲, 我是希望这笔钱要由业主委员会来征收和管理。因为毕竟不管怎么说业委会算是业主的“自家人”, 由他们来征收和管理这笔钱我们业主比较放心。 朱小姐(公司职员): 谁收取谁管理不重要,关键是要做到规范透明,让业主们做到心中有数,不能弄一本糊涂账。 李女士(单位员工): 我觉得应该是物业管理公司来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但是作为业主的代表,业委会也应该尽到对业主负责的责任。在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上尽到有效的监管责任。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对这笔资金有不当的行为。
说法焦点一:业委会可否告业主 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开福说,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企事业法人、清算组织等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并未规定业委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业委会是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就拿本案来说,若是业委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他就可以告包括小区业主在内的任何人。而业委会本身并没有任何收入,他的经费都是由业主给的,一场官司下来,无论谁败诉,都是由业主来支付这笔诉讼费。
业委会可通过诉讼取得权利厦门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洪流说,业委会是否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国内现在对此争议较大。广东以前的案例中就认可了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上海却不认可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他个人认为业委会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 梁说,因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在这其中,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物业交涉有关事项,而业委会若本身没有诉讼权力,那么业委会在处理与业主、开发商、物业之间的关系时,会造成业委会无法执行它的权利。因此业委会是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取得权利的。
《物业教育资讯》专刊主编张海港认为,如果承认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因业委会告业主类诉讼所涉及的诉讼费问题,并没有任何矛盾。以一场行政官司为例,行政机关本身不营利,他的费用开销都是纳税人的钱,那么个人告行政机关,用来用去还不都是纳税人的钱,难道行政官司无意义?所以“无论谁败诉,都是由业主来支付这笔诉讼费”的说法欠妥,忽略了部分业主个体侵害大多数业主的某些利益及权利的行为。
业主大会授权方可起诉业主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林昆明认为,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现在很多人把业委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两个概念混淆起来,用业委会来代替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既然是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就要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不是大部分业主的利益。在民事诉讼中,业委会属于其他诉讼主体。业委会如果要起诉业主,也要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至少1/2以上的代表通过了,才可以进行起诉。
焦点二:公共维修基金由谁收更合适?
业委会来管理更为可靠公正?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威说,公共维修基金的权益享有人是全体业主,该款是用于公共维修等事项。业委会是业主的民意代表机构,是由业主授权的机构。它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业委会是有权支配这笔钱的。 现在一般在小区内,有物业的就由物业收,若是小区没有物业,就由业委会出面收取这部分基金。他认为,由业委会出面收取会比较放物业毕竟是营利性机构,而业委会是非营利性机构,从这个角度来说,由业委会来管理这笔钱,显得更为可靠、更为公正。
业委会物业两者皆可管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朝东说,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的常设机构,代业主管理这笔公共维修基金。目前由物业代管,业委会监督和由业委会管理公共维修基金都是可以的,业主可以选择,而政府提倡前者的管理模式。前者,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可互相制约,要用钱时,物业打报告给业委会,由业委会来审批开支,可防止资金被挪用,较让人放心的。 李说,若是由业委会来管理,则缺乏监督机构,容易出问题,既有管理又有监督才是一种更好的方式。
物业公司管理有利资源配置
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华东说,业委会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而物业是营利性机构,为了赢利,物业会尽量完善他的管理,而业委会未必有这种动力。况且,业委会不像物业对房屋修缮等小区管理事宜那么专业,而且若是由业委会来管理这笔钱,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因为这样一来,这笔不小的数目还得专门派人员来管理这笔钱,还得给管理这笔钱的人发工资等等的,这种支出将是一笔浪费。
《物业教育资讯》专刊主编张海港认为,对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关键不在于具体谁收谁管,重要的是建立收取、管理、监督、支出等环节的严谨机制,相互监督和制约,发挥业委会、物业企业、政府,社会评估等第三方机构的各方优势,使业委会最大化代表业主利益,又“不花冤枉钱”,让维修基金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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