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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枯树倒下砸坏车 丰台区南苑某小区物业赔钱 | |||||
作者:孙慧丽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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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树倒下砸坏车 小区物业赔钱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该小区 对树木亦负有管理维护之责 其他被告没有过错不担责任 王先生、芦先生和宗先生家住的丰台区南苑某小区,一棵枯树一天晚上突然倒下,将三人的车砸坏。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先生车辆修理费46556元及误工损失7000元。 同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芦先生、宗先生修车费1120元和4600元。此外,驳回三人对街道办事处、园林局、停车场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 2007年7月30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王先生三人所居住的小区一棵枯死的大树倒下,将王先生、芦先生和宗先生三人的车辆砸坏。为此,王先生花去修车费46556元。由于车辆受损,还导致王先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2333元。芦先生和宗先生也分别花费了1120元和4600元的修车费。 王先生三人认为,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园林局和停车场管理公司对小区的树木疏于管理,导致枯死树木倒下砸坏他们的车辆。故诉至法院,要求几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王先生等人分别将小区的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园林局和停车场管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几方共同赔偿修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被告说法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称,原告不是该小区的实际承租人,就机动车停放该公司与停车场管理公司有合同,由他们负责。 街道办事处称,树具体由谁负责不好确定,原告是明知树已经损坏仍停车在此。 园林局称,小区内的树木不是园林局绿化对象,他们负责公共地区的树木。 停车场管理公司称,他们只对车辆予以管理,对树木没有管理维护的责任,原告没有将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且明知树木存在问题仍将车停在树下,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所有的车辆发生毁损系小区内一棵大树倒下所致,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该小区,对小区的树木亦应负有管理维护之责。其自述于2005年已经发现该树存在问题,但此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终致大树倒下,对该损害导致王先生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 园林局依据其职责对丰台区内的树木负有监管之责,对大树的倒下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此后应加强监管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但尚不构成园林局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街道办事处对树木没有管理职责,在损害事实上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停车场管理公司虽负责小区车辆的管理,但对树木没有管护责任,对树木的倒下这一侵权事实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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