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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小区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被判连利息补齐 | |||||
作者:刘云等 文章来源:济南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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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近日,某小区14位业主因欠费被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有效,14名欠费业主须支付所欠物业费。 高某、李某等14人是某小区居民,他们分别拥有建筑面积107.19平方米、95平方米不等的14套住房。2005年8月,历城区某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之后按照合同为该小区居民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高某、李某等14人一直欠缴9个月的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这14人起诉至历城法院,要求支付所欠费用。14位欠费房主认为,自己并未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当属无效,《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所签订的物业费的标准、缴费等内容不能对自己形成约束。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可以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欠费房主作为小区的业主,应按时缴物业费。据此,法院判决欠费房主支付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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