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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北京城承物业公司保安闫品三入室抢劫杀人案开庭 年龄成庭审焦点 | |||||
作者:高志海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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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品三在法庭上 “除年龄以外,我对起诉指控没有意见”,涉嫌入室抢劫杀人的前北京城承物业公司护卫大队保安员闫品三在庭审中称。5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起引起广泛关注的保安入室抢劫杀人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闫品三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紫绶园一房间进行盗窃时,被事主庄某、李某发现,闫品三遂持尖刀猛刺二人胸、背部各10余刀,致二人死亡。后抢得一部手机等物。2006年6月底,曾任北京市振远护卫中心保安员的张添君在得知闫品三在朝阳区实施杀人犯罪后,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 公诉机关认为,闫品三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致两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添君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财物,资助其逃匿。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张添君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庭审中,被告闫品三的出生年月成了焦点,控、辩方及被告人闫品三均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法庭上的闫品三并未认识到自己抢劫杀人的严重性,也没有悔罪表现,而是竭力为自己的年龄辩护着。他仅在看到母亲出庭作证时,才情不自禁抽泣并抹起了眼泪。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闫品三未提出异议。他称,自己的出生日期是1988年10月23日,2003年外出打工时,为方便找工作将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改成了1986年10月23日。在北京做保安,因欠钱便想到去盗窃。案发时,自己从物业楼大门进入小区,踹断小区围栏后,利用空调室外机爬进了没有关窗、也没护栏的被害人的房中。盗窃中,被害人醒后喊了一嗓,情急之下,自己就扎了被害人。 闫品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闫品三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闫品三出生年龄应为1988年。为证明闫品三是1988年出生,辩护人还当庭提供了闫品三出生的原始档案。同时,当庭请来了闫品三的父母、姑姑以及当时的接生人出庭作证。 针对闫品三及其辩护人的说法,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该证据显示,闫品三案发后,其父母为使其年龄在案发时变为未成年人曾四处奔波求人帮忙过。 张添君在法庭上称,自己案发时不能确认闫品三犯罪杀人,当时只是出于保安队长职能,提前向闫品三支了200元生活费,没有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自己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失犯的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22岁的儿子王某,以闫品三系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苑分公司雇佣保安;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指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小区安全隐患承担责任为由,同时将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苑分公司、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5.9万余元,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更换一套住房。 被害人李某亲属向闫品三及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苑分公司、北京城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6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闫品三表示愿意赔偿,但自己没有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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