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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解读百姓五大难题 | |||||
作者:董君明 文章来源:房地产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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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 物权法出台前,人们经常担心自己住房70年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而且由于不同地块开发周期的差异,常造成买房人土地使用年限缩短。 例如浙江宁波的张先生于2004年在上海浦东某小区购得一套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但是等房产证办出后发现土地使用权期限已经过了14年,张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但是此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其损失到底是否会产生及如何计算均无明确依据,最终败诉。 现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市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以后,自动续期。上述案例的情况在《物权法》通过以后迎刃而解。 二、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 此前,关于小区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别是业主共有相关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立法上的缺位。实践中通常是开发商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处分小区车库、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据杨浦某小区业主反映,小区一块空闲场地被物业公司改造成了停车场,经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协商,由物业公司管理并收取停车费,所收款项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三七分成,但需给业主停车一定的优惠。但后来物业公司并未兑现承诺,还擅自提高了业主停车费。双方纠纷不断,闹得不可开交。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据此规定,上述案例中的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当归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自己管理或者聘请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关于相邻关系的问题 民法通则涉及到了通风、采光等具体的相邻关系问题。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是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侵害权利人通风、采光权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个别开发商,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尽可能开发出最多的楼盘,甚至不惜违反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开发楼盘的日照、通风、采光等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业主及其他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侵害。 《物权法》则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除明确了不动产权利人拥有通风、采光、日照等权利,还增加了禁止污染物、废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违规排放条款,明确了不动产相邻权人权利遭受侵害后的请求权基础。 但仍需特别提醒的是,广大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事先对所购买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做到心中有数,及早防范避免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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