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百科全书 | 物管商城 | 文章中心 | 下载中心 | 物业管理师 | 图片中心 | 物企论文 | 站长随笔 | 雁过留声 | 
您现在的位置: 物业管理培训 >> 文章中心 >> 物业管理连载 >> 最新物业管理操作及强制性法规实务全书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第七节 财务造假对策         ★★★ 【字体:
第七节 财务造假对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3-25    
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加强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审计监督是国务院审计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我国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外部会计监督中的国家监督主要指国家审计机关所实行的经济监督,它有别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社会监督。推行审计监督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是维护财经法纪的需要,是保护会计信息真实、合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审计机关独立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预。一切属于政府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

  税务监督主要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在税收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因素所实行的专门性的经济监督。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促使纳税人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所得额情况的各项基础工作,推动各单位加强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堵塞各种税收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保证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加强税务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法及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正常、充足;有利于促进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防范税务风险和单位财务风险。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税务监督是政府监督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并认真配合财政、审计、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经济监督权,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这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为了掩盖违法违纪事实,拒绝检查;有的单位虽不公开拒绝检查监督,但采用种种手法阻挠、刁难、破坏外来经济监督,或者制造假象,隐藏有关资料,甚至谎报情况,进行误导。这些都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社会会计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审计的监督。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是社会监督中的重要力量。《公司法》等法律对需要进行社会审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1997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暂行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工作,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这些规定既是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有关单位委托并积极配合会计师搞好审计工作的法律要求。委托并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工作,是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配合注册会计师搞好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资料,也是其责任。注册会计师所实行的社会会计监督既是公正性监督,又具有服务性监督,这种监督的起因既可以来自资产所有者之委托,也可能来自资财经营者之聘请,这些方面与国家的执法性会计监督是有所不同的。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监督,以及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社会审计,构成了会计监督的完整体系,该体系中各监督主体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经济服务,编织成一张无形的检查监督、打假治乱的大网,防范各种不法行为对会计工作的可能侵害,保证着国家和各单位经济的安全。该会计监督体系似一个自动化的预警系统,预报着单位会计工作状况,指示着错误、舞弊、假乱发生的部位和侵害程度,为实施我们打假治乱策略指示方位和座标。

上一页  [1] [2] [3] [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