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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安全管理            【字体:
第五章 房屋安全管理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4-01    

第五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一节 危房鉴定与管理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由于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使用安全。因此,在物业管理中,危房的鉴定使用与管理就占有特殊的位置,物业管理企业对此要给予特别的重视。为此,建 设部先后颁发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J13-86)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一、危房的鉴定机构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 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危房鉴定

  1.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1)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2)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鉴定单位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1)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2)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鉴定原则

  (1)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具体标准参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①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②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①结构老化的程度;

  ②周围环境的影响;

  ③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④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⑤危险的发展趋势。

  4.危险范围的判定

  (1)整幢危房:

  ①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②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 的。

  ③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④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2)局部危房:

  ①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②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

  ③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 屋的。

  ④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⑤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⑥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危房的管理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 急,安排修建计划。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对危房的使用管理一般可分为以下4类情况处理:

  1.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对前两类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管理中加强安全检查,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 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排险解危的准备,切实保证住用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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