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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智能大厦防火系统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4-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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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难间 在高层建筑中与办公、客房等具有使用功能的房间组合在同一楼层里,并具有一定安全 度的避难区域,称为避难间。它不同于避难层,面积较小,可以每层设置,也可以间隔一定层数设置,面积指标同避难层。 上海刚建成的88层的金茂大厦从53层至87层为客房楼层(五星级宾馆),其中每层在合用前室中设有一个避难间,面积约为20m2,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隔墙、楼板与其他部位 隔开,并设置了自动喷淋、火灾报警和增压送风系统。当时设计的思想是将客房楼层(53层至87层)应每隔15层设一避难层的总面积平分在每层的避难间中。我国95年以前的《高规》 中没有明确设置避难区域的有关条文,1995年修订后的《高规》中第6.1.13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第6.1.13.1条至第6.1.13.8条 的有关规定”。但没有明确避难间与避难层的区别,及设置避难间的安全措施,使得一些超高层建筑中设置的避难间与其他使用房间除了名称不同外,没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另一个原 因是《高规》中的避难层的面积指标5人/m2 (0.2m2/人)偏高,使得避难区域的计 算面积仅占标准层面积的一部分,充分利用该层的剩余面积作为办公室、会议室等使用场所 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在5人/m2这样拥挤的避难区域中要停留较长时间,是不合理,也不科学的。因此,建议《高规》应明确避难间的安全措施,修改避难层的面积指标。 4.避难层 高层建筑中将独立的楼层作为避难区域,或与设备层组合在一起的并具有一定安全度的 避难区域称为避难层。避难层与避难间不同,避难层的面积比较大,所在楼层不应设有办公室、会议室等其他使用的场所。 上海建筑的高度超过100m的办公楼、酒店等公共建筑,每幢楼一般都每隔15层左右,设一个避难层。如建于80年代的静安希尔顿大酒店(42层,140.9m高,建筑面积71460m2)、上海商城(48层,166.25m高,建筑面积92800m2)等,建于90年代的新上海国际大厦(38层,168.8m高,建筑面积78000m2)、时代广场大厦(38层,160.6m高,建筑面 积100000m2)、金茂大厦(88层,420.5m高,建筑面积289500m2)分别设置了几个避难层。独立的避难层虽然安全但不经济,在实际运用中很少被采用。避难层兼作设备层,这 种做法非常普遍,这也是1995年修订的《高规》中允许的做法。在一些已建好的超高层建筑和即将建造的超高层建筑中,有将诸如新风机、空调机、水泵、变压器等设备机组裸露地设 置在避难层中;有将燃油、燃气锅炉房等设在避难层中;也有将风管、电气线路、管道(甚至包括输油管、输气管)星罗棋布地设置在避难层中。这样的避难层,在火灾情况下,不但 不安全,反而变成危险的场所。因此建议《高规》中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设备机组可否裸露地设在避难层中;(2)设备机房与避难层如何进行防火分隔,设备机房的门可否开在 避难层中,有危险性的机房可否设在避难层中等;(3)避难层中是否可以穿越风管、电气线路、管道等;(4)竖向管道井是否应在避难层中切断(减小烟囱效应);(5)避难层(间)的门与 防烟楼梯间的关系。 (三)高层建筑避难区域防火设计的建议 1.避难区域的设置 (1)高层建筑在公共走道的尽端宜设置室外阳台,或在房间里设置敞开阳台,尤其是高层住宅的敞开阳台应限制住户擅自封闭。 (2)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中间屋顶、主楼屋顶均应充分利用作为避难区域。 (3)100m以内高层建筑,在50m左右(即上海的大型消防登高车最高救援高度,各城市可根据当地消防车的最高救援高度而调整)宜设置对外敞开的避难间或避难层,在此范围内有 屋顶平台的可除外。《高规》对100m以内的建筑没有提出设避难层(间)的要求。 (4)100m以上的建筑,包括住宅,应从底层起每隔15层左右设一个避难层,或将每个避难层的面积平均分配在数个楼层之间的避难间中。《高规》对100m以上的住宅没有提出设 避难层(间)的要求下,美国规范NEPA认为高层住宅与其他高层建筑具有同样的防火要求,不应降低要求。而我国防火规范中对高层住宅的要求比其他高层建筑的要求低。 2.避难层、避难间的面积指标 避难层、避难间的面积指标建议改为2~3人/m2。 3.避难层与避难间防火设计的一般要求 (1)防火分隔要求: ①设备机组不应裸露地设在避难层(间)中,而应设在各自的设备机房内,避难层与设备机房之间、避难间与办公室等使用场所之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避难层(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与其上、下楼层进行分隔。 ②风管、电气线路、管道等不应穿越避难层(间),若一定要穿越(燃气管、输油管等除外),则应在避难层(间)中设技术夹层,该技术夹层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非燃烧结构 或防火板等与避难层(间)完全隔开,并应保证避难层(间)层高不低于2.2m。 ③避难层(间)下面一层房间的窗距避难层(间)窗之间的窗间墙的高度不宜低于2m,或在避难层(间)下方的窗上设防火挑檐,以防避难层(间)下面一层着火,火、烟从窗窜出,威胁 避难层(间)的安全。 ④竖向管井宜在避难层(间)所在的楼层中切断,以减少烟囱效应。 (2)疏散要求: ①屋顶平台作为避难区域,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或在室内从防烟楼梯间内设一条直通屋 顶平台的公共走道,该走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非燃烧体并与其他部位分隔,其他 房间的门不宜开在该走道内。 ②消防电梯应在避难层中停靠,其他电梯不应停靠,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正压送风系统。 ③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不必在避难层(间)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由于楼梯间内设有应急广播和避难层(间)的灯光指示标志,可以从听觉、视觉上同时提示人们避难 层(间)所在楼层的位置。楼梯(3)消防设施: ①避难层(间)应设火 耐火槽盒,因为耐火槽盒散热条件较差,电缆敷设在其中要降低其载流量,一般多根电缆在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水喉等。屋顶平台应设消防栓、 水喉。 ②当避难层(间)要用自然排烟时,应在不同方向设有直接对外的百叶窗,且面积应占避难层(间)面积的2%以上。当避难层(间)封闭时,则应设正压送风系统(可与楼梯间或前室的 正压送风系统合用)。 ③避难层(间)入口处(包括通向屋顶平台的入口处)应设“避难层(间)AREA OF RE FUGE”灯光指示标志(要求同出口标志)。避难层(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应急通讯系统,应急广播。应急广播系统应接至楼梯间。 ④有条件时应在避难层(间)、屋顶平台内设避难滑袋、设通向相邻建筑的避难桥等疏散工具、设施等。 4.避难层、避难间防火设计的特殊要求 (1)避难间: ①避难间的门应开在防烟楼梯间内,且应为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其他房间的门不应 开在避难间内。 ②两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应由公共走道连接。办公室等使用房间的门应开向公共走道。 办公等使用房间的疏散路线应为:房间一公共走道—防烟前室—楼梯间(或避难间)。公共走 道(无论有无外窗)应设机械排烟设施,办公室等使用房间(无论面积大小)均应考虑排烟。 ③与避难间同层的办公室等使用房间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控制,均应采用A级材料,织物 应为B1级。 (2)避难层: ①有危险性的设备机房如:燃油、燃气锅炉房(溴化锂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变压器房等不宜设在避难层所在的楼层中。 ②避难层的门应开在防烟楼梯间内,且应为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设备机房的门不应 开在避难层内。 ③两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应由公共走道连接。设备机房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 公共走道。设备机房与公共走道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为3小时的防火墙。 ④公共走道宜考虑机械排烟。 七、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用水箱供水设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业中各种超高层建筑不断涌现。消防给水设计是超高层 建筑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大,功能复杂,在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分区多,管路复杂,管道系统受压过高,系统联动控制复杂,水泵 运行过程中管道易出现超压现象,严重时甚至会出现管道破裂现象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管道超压问题一直是设计人员谈论的热点。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措施, 如采用多台小流量泵并联运行代替大流量泵,选用水泵特性和曲线平缓的水泵,在水泵出水管上加设安全阀等,因为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采用高位重大水箱的供水方式难以较好地 解决上述消防供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某一超高层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作简要介绍。 某大厦总建筑面积110000m2;D栋塔楼35层,屋面高度119.8m,1至6层为商场,7 至31层为写字楼(其中第21层为避难层);A、B、C栋塔楼29层,屋面高度96.0m,为商 住楼;裙楼6层,作为商场;地下1层,作为设备用房及车库;现主要介绍D栋塔楼的消防给水系统。另根据业主要求,由于资金问题,该大厦的设计将分二期使用考虑,一期为地下室 至6层及裙楼部分,二期为7至35层。 (一)消防栓系统及竖向分区 《高规》第7.4.6.5条规定:消防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 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防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消防栓处应设减压装 置。根据规范要求,本工程消防栓系统采取分区给水,通过对多种方案的对比、研究加以计算,最后确定,消防栓给水系统采用高位水箱供水以及高位水箱结合减压阀进行减压分区供 水的供水方式。 《高规》第7.4.6.2条规定:消防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本建 筑消防栓处补充水柱按13m计,消防栓箱内设置DN65消防栓接口一个,DN65衬胶水带长2 5m一套,φ19枪一支,消防卷盘一套(DN25胶管长25m一套,特制水枪一支),报警按钮 一个。各供水分区最不利点消防栓口压力按公式:Hd=AdLdq2十q2/B计算,经计算Hd 为22.0m水柱。 系统分为四个区。I区根据使用要求,设计为独立的消防栓系统,设置于7层处的水箱充分利用了裙楼的屋顶空间,系统压力由设于裙楼天台处的一套稳压装置保证,该稳压装置的 气压水罐调节水量为两支水枪与5个喷头30S的用水量(消防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系统合用),水箱为生活消防合用水箱。火灾发生时,水枪喷水灭火,系统压力降低,消防栓泵启动,从 地下贮水池抽水向系统供水灭火,(消防栓泵设于地下室的水泵房中),消防栓泵的启动由系统压力控制直接启动,也可以通过消防栓处的报警按钮或消防控制中心启动消防栓泵。Ⅱ区 为屋顶高位水箱经减压阀减压供水。减压阀设置于避难层中,采用减压阀代替减压水箱,增加了建筑物的有效使用面积,且便于管理与维修。消防栓口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设减 压孔板减压。Ⅲ区为屋顶高位水箱直接供水,屋顶水箱底距Ⅲ最不利点消防栓的最小垂直距离按式:H=Hf+Hd计算。经计算,管道阻力损失Hf小于3m水柱,按3m计,由此可得 出H为25m。Ⅱ、Ⅲ区火灾初期十分钟消防用水量由屋顶高位水箱供给,十分钟后的消防用水由专用消防泵从地下贮水池将水提升至屋顶高位水箱,再由屋顶高位水箱向系统供水。专 用消防泵通过消防栓处的报警按钮直接启动或通过消防控制室启动。IV区为增压给水系统。由于屋顶高位水箱供水不能满足Ⅳ区消防栓口处的水压要求,因此采取气压罐与消防主泵 相结合的给水罐,其调水量同I区。火灾发生时,通过系统压力变化直接启动屋顶消防主泵 ,向系统供水灭火,同时启动设于地下室水泵房中的专用消防泵,向高位水箱供水,Ⅳ区增压给水系统为消防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湿式报警阀前与消 防栓系统分开设置,设于屋顶的消防主泵选用运行特性曲线平缓的水泵。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竖向分区 《高规》第7.6.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第5.4.5条及第5.2.5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压力不应大于1.2kg/c m2;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800个,本建筑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按规范要求设置了五组湿式报警阀。根据使用要求,地下室至六层及裙楼部分为I区,该区设置一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喷水泵,系统稳压由设于楼裙屋面的一套稳压装置保 证。火灾发生时,由系统压力变化自动控制消防喷水泵的启动,或由消防中心控制消防喷水泵的启动。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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