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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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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目标与原则依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居住小区 的物业管理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工作时就应当进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 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为了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与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一、管委会的组建及其权利与义务(一)管委会的组建 该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 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委会的权利与义务 管委会的权利: 1.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审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1.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小区交付使用前物业公司的主要管理工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从规划阶段开始到住户入住前,其物业管理从三个阶段进行。物业公司专业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签订 合同分别同步管理(以上的管理为“同步介入”或称为“超前管理”);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其中,第二阶段的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依据不同的管理项目,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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