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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饭店委托管理合同          【字体:
第四节 饭店委托管理合同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5-20    

第四节 饭店委托管理合同

  一、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饭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委托经营管理项目及范围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首先应明确业主委托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的项目及范围,应附有项 目明细表,明确委托管理的项目,范围及要求。如果是带有主要经营指标的委托,还应将受托经营管理期内各年应完成、应交纳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毛利等列明细表附后 。

  (二)双方的权利和职责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免合同执 行中互相干扰、扯皮而影响经营管理工作。双方的权利与职责主要包括:

  1.业主的权利和责任

  (1)业主有权审定经营者提出的饭店发展规划、年度经营预算计划、年度决算报告、饭店改扩建计划等。

  (2)业主有权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规定,按期向经营方收缴各项收入,如:出租收入、营业收益等。

  (3)业主有权监督、检查经营方的经营管理情况,但不得干预经营者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业主应向经营方提供饭店物业、设备、家具、周转资金,以保证经营者能够进行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5)按合同规定支付经营者管理酬金。

  (6)业主应负责交纳按规定应由其认缴的各项税费。

  (7)业主授予经营者代表自己,并使用自己的名义,最终为自己的利益而给予经营者以全权。

  (8)业主承担饭店的一切经营管理费用。

  2.委托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与职责

  (1)负责编制饭店发展规划、年度经营预算计划,改扩建计划、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经业主审定后实施和上报。

  (2)保证完成各项经营指标,并按规定向业主交纳收入和收益。

  (3)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机构,定编定员、招聘与解聘员工。

  (4)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饭店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劳动工资制度、劳保办法,征得业主同意后执行。

  (5)负责制定一整套内部经营管理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

  (6)有权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收取酬金。

  (7)有权以业主的名义,使用业主的营业执照,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取得各项经营收入,支付各项经营费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8)经业主同意,有权代表业主谈判,签订所有租赁、服务合同。

  (三)管理酬金

  管理酬金是由业主按合同规定,定期支付给经营者作为代其经营管理饭店的报酬。

  一般情况下,酬金分为固定(基本酬金)和效益酬金两部分:

  1.固定(基本)酬金,是按实现营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率计取的,国际惯例是4%~7%,国内一般是3%~5%,由双方协商确定。

  2.效益酬金是按营业毛利或超收的营业毛利的一定比例计取的。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而确定其比例。

  (四)饭店资产处置权

  饭店的一切资产全部归业主所有,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业主拥有或承担,经营者无权擅 自处置,经业主同意的资产处置收益归业主所有。维护、修理资产的费用也由业主承担。

  二、租赁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租金条款

  租金条款是饭店租赁经营管理合同中最主要的条款,出承租双方都非常重视,因为牵涉 双方的利益。往往要经过反复测算、谈判甚至多次讨价还价才能达成共识。谈判不成也常因为是在此条款上受阻。

  为使谈判最终成功,事前出承租双方都应组织力量客观地进行测算,如:租赁期内各年 可实现的营业收入、营业毛利、可支付租金的最大值、保本点等。

  我国目前常用的几种租金计算方法有:

  1.固定租金

  是最简单的一种租金计算方法,即承租方按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数额定期向出租方交纳。

  这种计算方法,由于是固定不变的,在物价指数变动较大时,出租方易受损失,所以业 主一般不愿意采用这种租金计算方式。有些租赁期很短(一两年)的,宜采用此方法。其优点 是简单明了。

  2.累进租金办法

  这种办法就是首先确定第一年度应交纳的租金数额,此后各年按双方商定的“增租率” 或“增租绝对值”或按每年有关机构公布的“物价指数”而增(减)租金交付数额。

  因为这种计租方法充分考虑了市场物价的变动因素,公平合理,易于为出承租双方接受 ,故采用较多。

  3.固定租金加百分率租金

  这种计租方法是首先确定每年交纳一个固定不变的租金额,然后再按实际每年实现的营 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交纳浮动租金,而且浮动租金还可商定一个“浮动比率”,比如:当年营业收入在预算计划指标之内,按5%计取浮动租金;年营业收入超过预算计划指标在1 00万以内部分,按6%计取;超过部分在101~200万部分按8%计取;超过200万以上部分按1 0%计取。这种计算方法是防止测算不准确而出现大的偏差,对业主非常有利。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计算方法。任何方法都有利有弊,出承租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具体协商,选择能为双方所接受的一种计租方法,就是最好的方法。

  (二)租赁期限

  饭店采用租赁经营管理模式,对合同的租赁期限长短问题,出承租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角 度考虑,选择倾向往往不尽一致。对承租经营者来说,租赁期越长,其经营管理饭店物业的期限也越长,可调节因素多,风险相对小些,可以以丰补欠;业主也会积极支持、鼓励与合 作。但是租赁期限过长,对承租经营者来说,也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因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完不成预算经营计划时租金照付,不仅没有盈利甚至亏损,则租赁期限越长,对承租经 营者越不利。因此常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条款中明确:首期租赁期限,展期次数和期限。作为承租经营者,希望首期租赁期越短越好,展期次数越多越好。

  1.首期租赁期限。出承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条款中,第一项明确的是首期租赁期限多少年。作为承租经营者,希望越短越好,如不超过3~5年。

  2.展期次数及每次年限。展期次数及年限,是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条款中写明的第二项内容,而当首期租赁期满,出承租双方重新谈判续约,并明确采用租金计算方法及展期。

  由于展期是在租赁合同执行几年后进行的,出承租双方通过几年实践,对饭店实际创收 能力、市场变化情况等都心中有数,所以展期谈判较容易达成一致。但也有的由于出租方要求增租额过大而达不成展期协议的。

  3.承租经营者如果首期租赁期满后,不准备再展期时,应提前至少半年书面通知出租方,以便其另行寻找新的承租者。这是承租期限中应明确的第三项内容。

  (三)开办及试营业期

  采用租赁经营管理方式进行饭店经营管理,承租经营者需花费大量资金购置营业设备, 支付营业费用、员工培训费用和筹备期间费用等,有的还需花费资金进行装修或改造。同时刚开始试营业设备、设施、人员等都有一个磨合过程。饭店无知名度,开业之初营业收入不 多,往往现金入不敷出。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应写明试营业期限(一般半年左右)。试营业期间 ,可少付或不付租金,具体由出承租双方协商确定。

  (四)营业收入的计算原则

  饭店租赁合同中,对营业收入等指标的概念及内涵应予明确,以便据此计算计取租金。

  按一般原则讲,承租经营管理期间内,饭店发生的一切收入都应计入营业收入总额,如 :客房收入、宴会设施和服务收入、餐饮(食品、饮料)收入、电话费收入、停车场出租收入 、各项健康娱乐场所收入、其他净收益等。

  但如果浮动租金(酬金亦如此)是按经营毛利计取,在计算经营毛利时,应从营业费用中扣除以下因素计算:

  1.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如约定不计提折旧时,不用扣除)。

  2.无形资产、开办费、其他资产摊销费用。

  3.饭店固定资产更新及扩建改造费用。

  4.土地使用费。

  5.其他有关费用。

  (五)改扩建工程及维修保养

  在租赁经营管理合同中,还应写明在租赁经营管理期间内购置的经营设备、饭店改扩建 工程增加的投资、维修保养费用等的费用支付及租赁合同期满后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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