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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饭店委托管理合同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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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饭店委托管理合同一、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饭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委托经营管理项目及范围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首先应明确业主委托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的项目及范围,应附有项 目明细表,明确委托管理的项目,范围及要求。如果是带有主要经营指标的委托,还应将受托经营管理期内各年应完成、应交纳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毛利等列明细表附后 。 (二)双方的权利和职责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免合同执 行中互相干扰、扯皮而影响经营管理工作。双方的权利与职责主要包括: 1.业主的权利和责任 (1)业主有权审定经营者提出的饭店发展规划、年度经营预算计划、年度决算报告、饭店改扩建计划等。 (2)业主有权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规定,按期向经营方收缴各项收入,如:出租收入、营业收益等。 (3)业主有权监督、检查经营方的经营管理情况,但不得干预经营者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业主应向经营方提供饭店物业、设备、家具、周转资金,以保证经营者能够进行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5)按合同规定支付经营者管理酬金。 (6)业主应负责交纳按规定应由其认缴的各项税费。 (7)业主授予经营者代表自己,并使用自己的名义,最终为自己的利益而给予经营者以全权。 (8)业主承担饭店的一切经营管理费用。 2.委托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与职责 (1)负责编制饭店发展规划、年度经营预算计划,改扩建计划、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经业主审定后实施和上报。 (2)保证完成各项经营指标,并按规定向业主交纳收入和收益。 (3)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机构,定编定员、招聘与解聘员工。 (4)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饭店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劳动工资制度、劳保办法,征得业主同意后执行。 (5)负责制定一整套内部经营管理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 (6)有权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收取酬金。 (7)有权以业主的名义,使用业主的营业执照,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取得各项经营收入,支付各项经营费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8)经业主同意,有权代表业主谈判,签订所有租赁、服务合同。 (三)管理酬金 管理酬金是由业主按合同规定,定期支付给经营者作为代其经营管理饭店的报酬。 一般情况下,酬金分为固定(基本酬金)和效益酬金两部分: 1.固定(基本)酬金,是按实现营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率计取的,国际惯例是4%~7%,国内一般是3%~5%,由双方协商确定。 2.效益酬金是按营业毛利或超收的营业毛利的一定比例计取的。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而确定其比例。 (四)饭店资产处置权 饭店的一切资产全部归业主所有,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业主拥有或承担,经营者无权擅 自处置,经业主同意的资产处置收益归业主所有。维护、修理资产的费用也由业主承担。 二、租赁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租金条款 租金条款是饭店租赁经营管理合同中最主要的条款,出承租双方都非常重视,因为牵涉 双方的利益。往往要经过反复测算、谈判甚至多次讨价还价才能达成共识。谈判不成也常因为是在此条款上受阻。 为使谈判最终成功,事前出承租双方都应组织力量客观地进行测算,如:租赁期内各年 可实现的营业收入、营业毛利、可支付租金的最大值、保本点等。 我国目前常用的几种租金计算方法有: 1.固定租金 是最简单的一种租金计算方法,即承租方按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数额定期向出租方交纳。 这种计算方法,由于是固定不变的,在物价指数变动较大时,出租方易受损失,所以业 主一般不愿意采用这种租金计算方式。有些租赁期很短(一两年)的,宜采用此方法。其优点 是简单明了。 2.累进租金办法 这种办法就是首先确定第一年度应交纳的租金数额,此后各年按双方商定的“增租率” 或“增租绝对值”或按每年有关机构公布的“物价指数”而增(减)租金交付数额。 因为这种计租方法充分考虑了市场物价的变动因素,公平合理,易于为出承租双方接受 ,故采用较多。 3.固定租金加百分率租金 这种计租方法是首先确定每年交纳一个固定不变的租金额,然后再按实际每年实现的营 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交纳浮动租金,而且浮动租金还可商定一个“浮动比率”,比如:当年营业收入在预算计划指标之内,按5%计取浮动租金;年营业收入超过预算计划指标在1 00万以内部分,按6%计取;超过部分在101~200万部分按8%计取;超过200万以上部分按1 0%计取。这种计算方法是防止测算不准确而出现大的偏差,对业主非常有利。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计算方法。任何方法都有利有弊,出承租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具体协商,选择能为双方所接受的一种计租方法,就是最好的方法。 (二)租赁期限 饭店采用租赁经营管理模式,对合同的租赁期限长短问题,出承租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角 度考虑,选择倾向往往不尽一致。对承租经营者来说,租赁期越长,其经营管理饭店物业的期限也越长,可调节因素多,风险相对小些,可以以丰补欠;业主也会积极支持、鼓励与合 作。但是租赁期限过长,对承租经营者来说,也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因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完不成预算经营计划时租金照付,不仅没有盈利甚至亏损,则租赁期限越长,对承租经 营者越不利。因此常在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条款中明确:首期租赁期限,展期次数和期限。作为承租经营者,希望首期租赁期越短越好,展期次数越多越好。 1.首期租赁期限。出承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条款中,第一项明确的是首期租赁期限多少年。作为承租经营者,希望越短越好,如不超过3~5年。 2.展期次数及每次年限。展期次数及年限,是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条款中写明的第二项内容,而当首期租赁期满,出承租双方重新谈判续约,并明确采用租金计算方法及展期。 由于展期是在租赁合同执行几年后进行的,出承租双方通过几年实践,对饭店实际创收 能力、市场变化情况等都心中有数,所以展期谈判较容易达成一致。但也有的由于出租方要求增租额过大而达不成展期协议的。 3.承租经营者如果首期租赁期满后,不准备再展期时,应提前至少半年书面通知出租方,以便其另行寻找新的承租者。这是承租期限中应明确的第三项内容。 (三)开办及试营业期 采用租赁经营管理方式进行饭店经营管理,承租经营者需花费大量资金购置营业设备, 支付营业费用、员工培训费用和筹备期间费用等,有的还需花费资金进行装修或改造。同时刚开始试营业设备、设施、人员等都有一个磨合过程。饭店无知名度,开业之初营业收入不 多,往往现金入不敷出。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应写明试营业期限(一般半年左右)。试营业期间 ,可少付或不付租金,具体由出承租双方协商确定。 (四)营业收入的计算原则 饭店租赁合同中,对营业收入等指标的概念及内涵应予明确,以便据此计算计取租金。 按一般原则讲,承租经营管理期间内,饭店发生的一切收入都应计入营业收入总额,如 :客房收入、宴会设施和服务收入、餐饮(食品、饮料)收入、电话费收入、停车场出租收入 、各项健康娱乐场所收入、其他净收益等。 但如果浮动租金(酬金亦如此)是按经营毛利计取,在计算经营毛利时,应从营业费用中扣除以下因素计算: 1.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如约定不计提折旧时,不用扣除)。 2.无形资产、开办费、其他资产摊销费用。 3.饭店固定资产更新及扩建改造费用。 4.土地使用费。 5.其他有关费用。 (五)改扩建工程及维修保养 在租赁经营管理合同中,还应写明在租赁经营管理期间内购置的经营设备、饭店改扩建 工程增加的投资、维修保养费用等的费用支付及租赁合同期满后的所有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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