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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产品设计的过程,是日后企业管理服务提供的作业手册 ,也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和要约。 暂行办法 对物业管理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和要求,对现场答辩评审仅在第三十二条做了简单提及。这样的立规导向,使企业聚焦于投标书 表面光 的 用心 上,促成了当前物业管理投标书中 假大空 、 抄袭 、 弄虚作假、攀装裱、放之四海而皆准……之风的盛行。不少投标企业精美的投标书里面是东拼西凑的大杂始,不能说对物业管理项目有所认识和策划、对未来管理服务有所指导,就连起码的字句都读不通,要不就是乱吹一通,要不他可以一周投儿个标……这样的东西,居然也有投标企业作为投标顾问的生财之道用来顾问其他企业投标。
至于对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考核。凡从事过物业管理工作的人都知道,在优秀企业背景和优秀的投标策划的前提下,物业管理项目能否有效实施和实现投标策划,并实现企业管理服务承诺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负责人的执行能力。因此,不对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就像战场随便任命一个前线指挥官指挥打仗一样可笑。
5.制度缺陷失去了是非判断力。 违规招投标词意应当是:违反招标投标规章,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结果。这里,判定物业管理招投标是否违规的落脚点,是判断招标投标活动是否遵循了暂行办法,遵循了——合规:违背了违章:判定是否违规的落脚点,并非招标投标结果所体现的意志是有益于业主、物业管理行业或是别的更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因此,以违规招投来定义当前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开发商只需按暂行办法操作,无论其招投标结果如何(这一结果肯定体现开发商的意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市场、业主都不能对其亮黄牌或判定其违规。所以,现实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结果,普遍只能体现开发商意志——沿袭父子兵惯例,是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设计使然,当然就不足为怪了!
至于以招标投标过程、结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益于业主、物业管理行业或是别的社会进步意义为判定是l否违规的落脚点的人们,暂行办法并没有给他们应有的支持。目前,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结果的表现,令市场各方要不非常尴尬,要不非常无奈:在xx市,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向开发商,或住宅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企业公开出示过前期物业管理违规招投标的黄牌:开发商按暂行办法,依旧操控着前期物业管理权:同是父子兵的物业管理公司这时表现得格外默契——今天邀你们参加我们房地产公司组织的物业管理招标,明天我们被邀参加你们房地产公司的投标,大家都忙在继承父业的合作上;没爹的物业管理公司,忙着不惜工本地找关系、走后门,把企业的生存发展寄托在不正当的社会关系上:业主和准业主们只有选择房地产的权利,不能同时有选择产品和物业服务的可能……
总之,暂行办法在体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物业管理单位、导向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阻断建管不分、划清房地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没奋起到实质性支持作用。我们期盼法规能够早日拯救当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市场的混乱状态!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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