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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8-11    

18、沈阳市家庭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沈建发[2003]40号
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装饰装修业的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沈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日
           沈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统一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范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公司承揽其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或其它装饰装修工程。
  第五条 符合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才能从事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已经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其相应的承包范围同样可以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装饰协会进行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相关资料,到市建筑装饰协会申报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
  (五)证明企业达到标准要求的有关资料。
  市建筑装饰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合格的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自收到市建筑装饰协会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发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的,应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实行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年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年检不合格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且二年内不得申报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
  第十条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销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沈阳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企业具有设计上岗培训证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持证上岗的木工、砖瓦工、抹灰工、油漆工、水暖工、电工等技术工人。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结算收入5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与装饰装修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4.企业具有设计上岗培训证的人员不少于3人,并具有持证上岗的木工、砖瓦工、抹灰工、油漆工、水暖工、电工等技术工人。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结算收入3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与装饰装修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承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或其它装饰装修工程。二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或其它装饰装修工程。
沈阳市家庭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DB/T2101.F04-2002)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材料、施工、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工程、饰面板工程、木制品、门窗、吊顶工程、花饰、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工程、楼地面工程、卫浴设备、燃气用具及管道安装、室内环境质量、质量验收及判定、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 50210-2001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3 基本原则
  装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4 材料
  4.1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2 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标准的规定。
  4.2.1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应符合GBl8580的规定。
  4.2.2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l8581的规定。
  4.2.3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l8582的规定。
  4.2.4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l8583的规定。
  4.2.5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l8584的规定。
  4.2.6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l8585的规定。
  4.2.7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l8586的规定。
  4.2.8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l8587的规定。
  4.2.9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应符合GBl8588的规定。
  4.2.10 含有放射性的材料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5 施工
  应符合GB50327的规定。
6 给排水管道
  6.1 基本要求
  6.1.1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件。
  6.1.2 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而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实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1.3 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6.1.4 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c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6.1.5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6.1.6 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
  6.1.7 地漏应低于安装处的排水表面。
  6.1.8 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6.2 验收要求和方法
  6.2.1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6.2.2 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用钢卷尺检查。
7 电气
  7.1 基本要求
  7.1.1 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7.1.2 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线路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7.1.3 室内布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7.1.4 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路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7.1.5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
  7.1.6 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7.1.7 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7.1.8 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mm。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mm。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m,开关不宜装在门后。
  7.1.9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7.2 验收要求和方法
  7.2.1 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7.2.2 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采用目测和手动的方法检查,并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工具检验插座上的相线、零线和地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7.2.3 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距离符合表1的规定,并用钢卷尺进行检查。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隔距离 表1
位置
导线与燃气管之间距离 电气开关接头与燃气管间距离
同一平面 ≥100
不同平面
≥50 ≥150
  7.2.4 施工完毕,应进行电器通电和灯具试亮试验,验证开关插座性能是否良好。
8 抹灰工程
抹灰工程质量及验收应符合GB50210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9 饰面板(砖)工程
饰面板(砖)工程质量及验收应符合GB50210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10 木制品
 10.1 壁橱及吊橱
 10.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门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并符合GB50210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1.2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见表2)
  10.2 木地板
  10.2.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玷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毛刺等现象。木阁栅应牢固, 间距应符合要求。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0mm的伸缩缝。踢脚板与地板连接紧密,与墙面紧贴要顺直,缝隙处理用腻子填实。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2.2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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