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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规章制度(2)          【字体:
物业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规章制度(2)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08    

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的水、电管理,防止出现浪费水、电的现象。确保小区水、电正常供应,特制定此规定:

  一、前来联系临时用水、用电者,必须是合格的水工、电工,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写明用水、用电量的多少,时间长短,预付用水、用电押金。

  二、临时用水、用电,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

  三、临地用水、用电必须安装由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电表。若私自启动改变水表、电表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参照供水、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临时用水管道,不应给小区的车辆或行人带来不便。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七天,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报管理处审核、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五、临时用电线路如发生危险,并证实是由装置不良引起,由承装部门负责。

  六、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用水、用电管道或线路,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管理处强制拆除。

  七、装置临时用电线路的技术要求:

  1、装置临时用电线,需用绝缘线,采用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架线时户内离地面不低于2.5,户外不低于3.5,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需装熔断器。

  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良好接地或接零。

  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

  5、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缆。

  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动。

  7、临地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架距离应在0.3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

  八、移动照明、潮湿环境、地下通道线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不听劝阻者停止供电。

  九、电焊作业必须由合格焊工进行,作业前检查周围是否有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作业完成后,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确定无热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安全用气管理规定

  为保证业主安全使用燃气,制定本规定:

  一、燃气管道设施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必须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的专业队伍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施工资格的施工队进行。

  二、橡胶管与灶前旋塞、橡胶管与燃器具进气口连接处,应使用喉码夹紧,确保严密无漏。燃气用胶管长度不应超过2,不得穿墙越室,并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坏需及时更换。

  三、每次使用燃器具时必须确认其开关在关闭位置才可通气点火,使用后开关置于关闭位置。

  四、外出和晚间入睡前,牢记关闭气源总阀(瓶装气关闭钢瓶角阀,管道气关闭用户球阀)。

  五、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涂抹肥皂水,切不可用明火检查。

  六、管道煤气的用户不准将阀门、流量表、减压阀密闭安装,不准在管道上悬挂杂物。

  七、如遇突然停气,请将燃器具开关及用户球阀同时关闭,直至接到正常供气通知,方可继续使用。

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业主正常用水,安全用电,遵照本规定:

  一、接到市政供水、供电部门的停水、停电通知后或小区计划内停水、停电,管理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通知中注明停水、停电的时间、范围、原因。

  二、对于突发性停水、停电,管理处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若为市政停电,要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若为事故性停电,应迅速组织人员排除故障,恢复供电,并向业主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的紧急停水、停电,应立即断开有关闸阀或开关,修复后恢复水、电供应,事后要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四、住宅区内业主或商铺,施工队需接用水、电时,应向管理处申请,经查核获准后由技工监督实施。

  五、住宅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处同意,私自接驳水、电者,以偷水、偷电行为处理。

  六、室内装修时,电线的敷设应由专业人员施工,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将电线直接埋入墙内、地下。线路的改动要在装修申请表中注明,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电线、开关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线的截面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室内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楼房设计时分配给每户的负荷。提倡业主在室内配备漏电保护开关,因业主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的规定而造成事故,业主应承担责任。

  八、室内电线不得乱拉乱接,开关跳闸、保险丝熔断时应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合闸或加大熔丝容量。

  九、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熨斗、电烙铁等时,要特别小心,防止短路,同时使其远离易燃物,人要离开时,注意断开电源。

  十、业主长时间外出时要关闭房间内电闸和水阀,或知会管理处。

  十一、业主应爱护公共用水、用电设施。不得有意损坏水表或电表。

  十二、对公共管道、线路和业主房屋内管道、线路进行维修时,业主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业主使用不当而导致的管道阻塞或线路损坏,管理处有权要求责任者疏通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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