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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物业管理的物权性质 | |||||
作者:潘嘉玮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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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文所述,物业管理权属于物权的范畴,这一物权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通过委托合同让渡给物业管理人的权利,该项权利依附于、从属于所有权。所以,应该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轴心构建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律架构。对于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1. 在《物权法》中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权利行使方式、权利行使的限制等作出规定,特别是对所有权人的共有共用关系、相邻关系等作出规定。现在讨论中的《物权法(草案)》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已经奠定了物业管理权的基本法基础。 2. 在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物业管理法》,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立法内容。通过该法,规定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方式、成立程序以及议事方式,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应明确其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权力、权利和职责;业主公约;物业管理人的聘用,管理人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职责;物业管理基金的收缴和使用、财务的管理、帐目的公开;政府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中的诉讼,等等。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追缴及使用、监督应是其中重要的内容。 3.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中国是一个大国,而且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业管理的发展与经济发展、以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化发展、物业环境的质素、物业管理的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其物业管理的需求与要求也不同,应通过地方立法将不同地区不同的物业管理需求反映出来。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在物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全国立法的完善,地方立法在物业管理中仍然要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告》1999年第1期。 [2]参见羊城晚报2002年11月27日A14版。 [3]参见《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9日。 【参考文献】 [1]蔡华. 物业管理法律理论与实务[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廖声群,刘芷均. 深港物业管理实务[M]. 南昌: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3]郭道晖. 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J]. 法学研究,2001,(1). [4]王泽鉴. 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徐建明. 物业管理法规[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6]史尚宽. 物权法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尹田. 法国物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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