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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产权房屋引四连环官司 法院调解执行皆大欢喜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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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四个连环执行案得以和解解决,多个当事人因此摆脱了长达5年的债务困挠。
这是一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案件。1996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郭尚明隐瞒其不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将属于原怀远县梅桥信用社所有的一所房屋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华清、赵怀萍。同年12月23日,杨华清、赵怀萍又将该房屋以同样价格卖给袁永平,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袁永平买房后又于1997年4月6日将该房以39500元的价格卖给杨华明。杨华明购买后,又于1998年4月7日将该房屋以38500元的价格转卖给陈立祥,同时将房屋直接过户到陈立祥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1998年12月4日,怀远县房管处将陈立祥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陈立祥钱房两空,于1999年以杨华明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引起杨华明起诉袁永平,袁永平又起诉杨华清、赵怀萍,最后杨华清、赵怀萍又将郭尚明告上了法庭,一起因同一处房屋引发的连环案件就此形成。
怀远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和判决的形式,确认每个交易人对其直接后手负有返还购房款的义务,对其直接前手享有要求返还购房款的权利。这几起案件由当事人申请,于2000年进入执行程序,但由于第一交易人郭尚明没有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引起连锁反应,经过几年的执行,只实际执行到款12300元,其他义务人再也不愿履行义务,使案件处于卡壳状态。
在近期开展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怀远法院选派精干力量对该案进行重点执行。
为尽快执结此案,执行人员认真分析该案难以执行的症结,认为导致此案久执不结的症结主要在于被执行人郭尚明不履行义务,而杨华清、袁永平、杨华明等人既是义务的承担者,也是权利的享有者。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将这四个案件合并执行,多次将陈立祥等四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对他们在各案中的法律地位进行释明,引导四当事人就各自申请的案件进行和解。最后,四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杨华明、袁永平、杨华清分别向陈立祥支付人民币五千元;各权利人同意免除相对义务人所承担的剩余部分的义务;杨华清将其对郭尚明享有的债权分别部分转让给陈立祥、杨华明、袁永平,陈立祥、杨华明、袁永平、杨华清作为共同债权人对被执行人郭尚明按份享有债权,从而使这四起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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