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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养狗伤女童法院判赔三千元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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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父亲:借助法律讨说法 2000年8月11日上午,潘先生5岁的女儿在自家私家车旁玩耍时,被同一小区业主黄某的2只宠物狗抓咬致伤。经宝安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可发现双大腿被狗抓伤痕迹”,并为其注射了5支狂犬疫苗,但由于受到惊吓,女童为此常在噩梦中惊醒,寝食不安。潘先生得知,黄某所养宠物狗不但未领取《养犬许可证》,而且也未打过防疫针,没有《犬类免疫证》,加上听医生说狂犬病潜伏期可长达10年之久,因而非常担心也非常气愤。由于黄某不愿给予任何赔偿,物业公司也不愿承担责任,潘先生在为期1年的多次索赔未果后,于去年8月10日把黄某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女儿精神损失费3万元,另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7353元,并要求黄某停止养狗,赔礼道歉。 潘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一些住宅小区内养狗的人不少,且大都没有“两证”,物业公司又不加强管理,让人一点安全感都没有。他说:“把他们告上法庭,不仅是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也是要给大家一个警示,住宅小区再也不能发生养狗伤人的情况了。” 公司:已尽到禁狗责任 对于潘先生提出的索赔要求,物业公司表示不能接受。他们介绍,事发前公司曾两次发出通知,要求黄停止养狗并8月13日前将狗迁出小区,他们不是行政执法单位,在黄某不听通知的情况下无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事发后,他们曾督促黄某给狗打了防疫针,黄某也写下了一份“由此引起的后遗症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的保证书,至于黄某不愿履行他们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公司也无能为力。 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既不是饲养人又不是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位负责人说:“潘先生对我们的索赔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何况在小区内禁止养狗,我们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了责任。” 法院判决:黄某赔偿3000元 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宝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宠犬伤人案作出判决:被告黄某以口头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医药费153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解释,小区物业公司在其管理范围内行使了管理义务,不承担黄某饲养小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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