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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邻里纠纷有法可依            【字体:
解决邻里纠纷有法可依
作者:毛志远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1-06    

    纠纷指纠葛和纷争,在物管行业,曾有人戏称“纠纷”为物管行业的特产。而对纠纷的处理,业内人士也多有“清官难断”的感叹。
    《物权法》立足于“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将生活中或相关法规中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具体化,明明白白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的权利写进法典,有利于制止侵占个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有利于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常见的各种纠纷。
   
    空调滴水,不得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
   
    案例一:黄女士家住在一楼,小区较老,没有统一设置空调滴水管,一到冬夏天,2—6楼的空调水,全都积在了黄女士家的窗台边,滴滴嗒嗒的滴水声,吵得黄女士一家睡不好觉。黄女士曾多次找物业和楼上业主,要求处理此事,几位自觉的业主,到也作了整改,但仍有一两家,以各种托词置之不理,摘得黄女士和物业极为烦恼。
    解析: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哪样的纠纷,以上空调滴水的问题,在以前可能只算是“技术规范”和“道德要求”的事情,但《物权法》中“建筑物的屋檐滴水,不得直接滴注于相邻的不动产,安装空调等设施,不得因滴水、噪声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相关条款的提出,使空调滴水等问题从此上升到 “法律范畴”,倘若再出现因空调滴水产生噪声扰民及防碍他人生活的事情,我们不仅会被投诉,而且还会被起诉。
   
    住宅当库房,需征得全体业主同意
   
    案例二:王先生将在某小区的房子租给了一家公司作库房,每天人来人往,货物推进推出,搞得邻居彼有意见。于是邻居纷纷找王先生和物业,请求停止侵害,虽物业和王先生也多次找承租方,要求承租方减少影响,但几翻周折,事情并未好转,直至发展到,多位邻居强烈要求承租方搬离小区。这时,王先生不乐意了,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愿意租给谁是他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并自此以后,对此事速迅不予理采了。
    解析:时下,新建小区越来越多,业主将自己暂时搁置不住的房子,租给相关人员或单位作库房、办公用房,或将住宅改门面作经营用房等比比皆是,一直以来,相邻业主也投诉不断,但解决起来并不彻底。《物权法》(草案)明确了相关事宜,将类似纠纷提升到法律的范畴,把权利交给了全体业主,鼓励业主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花园、露台使用权,可按约定办
   
    案例三:某小区开发商售房时,将花园、露台或卖或送给了相关业主,一些得院子的业主在入住后,认为开发商的做法违规,要求退还院款或给予办土地证。开发商认为,售房前已说明,露台、院地只能有使用权,且有院子的住宅,房价本身就低些,院款是房价的一部分,因此不予退款也无法办证。矛盾一直无法妥善解决。
    解析:开发商“送花园、卖院子”的事情,全国上下比比皆是,类似的会所问题、车位问题,在房产开发初期,均有“或卖或送”的做法,房产商,曾称之为“行内的通常做法即行规”;而全国各个地方、各个时期的购房人员,也从没闲着,经常搜集些“似是而非”的法条和案例进行所谓的维权,一时间,业主与开发商的各自举证、互相维权不断,但自始至终都没能找到一种彻底的、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
    《物权法》草案将类似问题作了原则性立法,提出了物权公示和约定概念,即对房屋等不动产可采取公示方式对相关权益予以说明,并明确提出,小区会所、车位、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合理而明确的判别标准,既有效的保护物业所有权人的权利,又避免了因物权问题而引起的全国上下“返院地退院款”的风波。
   
    维修管道需进邻居家,相邻业主应配合
   
    案例四:方女士家的下水管堵了,维修需打开楼下业主下水管检查口,但此前方女士与楼下业主有些磨擦,现楼下业主极不配合。
    解析:在物管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相邻业主间的纠纷案例,虽业主公约也有相关的互助性规定,但归结起来,似乎只能算是道德性问题,物管和受害业主往往只能慢慢的忍受,从各种挫折中找所谓的方法。《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有此“上方宝剑”,以后物管或受害业主处理相关事情,就会得心应手。
   
    邻居鞋柜占楼道,有权要求赔损失
   
    案例五:隔壁的王师傅将自家鞋柜放在了门外的楼道处,李小姐认为极为不雅,且出行也不便,要求王师傅改正,但王师傅认为鞋柜的位置属自家门前,并没有占李小姐家场地,因此不予理会。李小姐投诉到物业和居委会,可多次协调并无进展。
    解析:立体化建筑是发展的趋势《物权法》(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音,以及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通过的物业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必要措施,根据草案内容,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或小区公约中就可约定,一旦有人违反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楼顶能否装机站,个别业主说了不算
   
    案例六:武汉某新建小区,有业主反映小灵通信号差,电信局在了解情况后,在征得该小区物管和业委会同意后,租用小区楼顶的几处地方(租金已充作小区公用基金),案装了几套机站,彻底解决了小灵通信号差问题,但现与机站相邻近的业主,以“机站”有辐射影响健康等多种理由,坚决要求拆除机站。(电信有相关机站辐射不影响健康的证明文件)
    解析:一边是客户的需求,一边却是业主的反对,作何处置,确实让电信和小区物管彼感为难。楼顶到底归谁所有,楼顶装机站,谁说了算?《物权法》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屋顶归所属楼幢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共用部分包括走廊、楼道、外墙、屋面等)的,均应当经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同意,也就是说,要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因此楼顶装机站与否,可按《物权法》的要求,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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