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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有权向保安垄断说“不”            【字体:
物业公司有权向保安垄断说“不”
作者:毛志远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1-06    

    镜头一 房地局领导能不能出面协调一下,请公安局不要过多干预物业保安工作
     
    王经理:“房地局能不能出面协调一下,请公安局不要过多干预物业保安工作,不要动不动就查物业,说什么保安是特殊工种,物业自行招保安不合法,强制要求物业聘请保安公司保安”。  
    李总:“将保安业务委托给专业公司管,我们也能接受,但关键的是,保安公司得拿出点水平来,不要只收钱不管事,仅仅借所谓行政手段来压人。一旦出了事,业主找物业,保安公司却不理不管,害得物业两头受气”。  
    周总:“我公司现在不叫保安,原来的保安现在都改为治安协管员或秩序维护员,而且都统一穿西服上班,我也就明正言顺的可以不向保安公司交管理费了”。  
    陈总:“从保安公司要保安,每个保安需付给保安公司七八百元,发到保安手里的只有五六百元。付给保安的工资少了,保安的积极性就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因为保安不是从物业公司领钱,物业公司管理起来也不是那么得心应手”。  
    (摘自《某市物业管理工作联谊会》物管公司负责人的发言)  
     
    镜头二 物业公司自行招聘的保安人员是否必需纳入保安公司统一管理
   
    我市公安局成立了一家保安公司,对市辖所有单位使用的保安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管理形式分为两种:  
    一.直接使用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用人单位每月向保安公司交纳工资及管理费;  
    二.自行招聘保安人员,自行发放工资,但每人每年要向保安公司交纳800元的管理费。  
    我觉得此种做法不妥,1、保安人员应属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与警察在责、权、利等方面不可同日而语,而且他们隶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公安局保安公司无权管理;2、保安公司既然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会计核算体系的自主经营的经济体,应该不具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自行招 聘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其交纳管理费。请问我市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其它地方是否也有这样做的?  
    特别想听听李钊老师的意见!  
    (摘自《中国物业管理信息网》物管论坛 倚剑笑血贴)  
     
    《物业管理条例》确定了“保安”是物业管理的法定工作
   
    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概念,指业主通过选骋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所谓维护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即聘请并安排人员对物业小区的停车场、行人出入的大门以及小区内的路面、公共游乐场所等进行管理,显然条例所说的秩序维护工作,事实就是我们在实际物管工作中的保安工作。条例将保安工作进行具体的定义,明确了物业“保安”的职责,也就明确了物业公司从事物业保安服务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物业的保安工作已获得了国家法律的认可。  
     
    《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直接向保安垄断发起冲击
   
    物管专家李钊老师谈保安垄断问题时,曾就地方性保安管理办法中的“保安人员应该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进行了具体解释,即指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而不是具体公安机关来设立保安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该法条已明确了禁止随意转让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如将自己本身的行政管理权转让给保安公司,实属严重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其中对专项服务的委托与否,运用了“可以”一词,据此我们不难理解,此条款即指“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专项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也可以不将专项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因此作为物业管理的专项服务之一的保安工作,是否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起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自身意愿,而并非行政性压迫。  
    据专家介绍,既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中,不仅包括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等一般内容,同时结合我国和实际需要,对禁止行政性垄断也作了相应规定。《反垄断法》向长期困扰物业管理保安垄断发起了挑战。  
     
    修改地方法规——政府职能部门抵制保安垄断的具体实践
   
    自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纷纷修改地方性法规。如武汉市,曾下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其中对《武汉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修改为:删除第四条“设立保安公司,应先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并经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单位内部设立保安队、部,应向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删除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公司的,或保安队、部对外提供保安服务,…;(二)设立保安队、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聘任保安队、部负责人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或聘用无保安执业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给予警告,并可处分1000元以下的罚款”。删除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业务未经批准和保安队、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补办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完善,是政府职能部门抵制垄断,为广大企业在市场中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具体实践,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完善,使得保安垄断的地方保护主义彻底瓦解。  
    编者按: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在告诫物管企业向现行政府保安垄断说不, 整个篇幅的反判成份确有存在,尤其在当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私营企业向政府说“不”,似乎就是反判,似乎并不太妥,但从另一个方面,我们不得不认为文章观点和论点是真实务实的,作为物管公司并不希望说“不”,特别是对自己的合作单位,在我看来,文章更多的应该是恨铁不成钢的无奈。希望此文可以向保安公司主管部门提个醒,让保安公司的管理者有所警觉。 服务能够进步些。但愿所有的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都能配合得默契些。
   
    (作者单位武汉市美好家园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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