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 5.1 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并应具备用电安全、触电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2 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5.3 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5.4 当进行现场电气工作时,应有熟悉该工作和对现场有足够了解的电工作业人员来执行,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5.5 当非电工作业人员有必要参加接近电气装置的辅助性工作时,应有电工作业人员先介绍现场情况和电气安全知识、要求,并有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不能兼做其他工作。 5.6 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电气装置投入使用。 5.7 电气装置在使用中的维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在重新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4.4的要求。 5.8 电气装置如果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技术性能时应予以报废。 5.9 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过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使用。 5.10 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其电源连接部位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5.11 修缮建筑物时,对原有电气装置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将其拆除并应符合5.10的规定。在修缮完毕后再重新安装使用。 5.12 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 5.12.1 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 5.12.2 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侧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严禁约时停送电。 5.12.3 当有必要进行带电工作时,应使用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并有专人负责监护。 附录A 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 (补充件) A1 直接接触防护 直接接触防护应选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a. 绝缘; b. 屏护; c. 安全距离; d. 限制放电能量; e. 24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f. 用漏电保护器作补充保护。
A2 间接接触防护 间接接触防护应选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a. 双重绝缘结构; b. 安全特低电压; c. 电气隔离; d. 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连接; e. 不导电场所; f. 自动断开电源; g. 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h. 保护接地(与其他防护措施配合使用)。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