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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风险防范           ★★★ 【字体:
设备风险防范
作者:物业联盟网    文章来源:物业联盟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16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本身及公共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是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房屋本体和小区大厦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管理和维护方面潜在的隐患也是物业管理风险的主要方面。为防范上述风险,物业管理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物业管理企业与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与原发展商或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交接过程中,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交底和记录,了解以往曾出现的故障和隐患,各方进行书面确认,这些记录和情况作为以后防范风险的参考资料。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损坏和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责任和修复费用的承担主体。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接收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这些基础技术资料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须的,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所必备的文件,法律风险的防范是建立在设备和设施本身技术风险防范基础上的:尤其在小区和大厦建成时间较长以后,隐患和事故发生的机率逐年增加,风险的系数也在逐年增大,因此大量的设备和设施需要重新中修、大修,甚至进行更换,上述资料就更为重要和不可缺少。

  在各方交接的过程中,向新的物业管理单位移交上述全部资料,是原发展商、业主委员会和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的法定和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应首先明确自己的管理责任范围,管理责任范围决定风险责任承担的范围。建筑物即房屋中基本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如业主自己房产入户门以内属于业主自己维修和养护的范围,相应的责任和费用都由业主承担;由业丰的窗户坠落、业主在阳台放置的物品或者悬挂的物品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业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证明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由受害人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形下,无论是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过失行为造成或者足业主的未成年子女、来访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导致的损害,业主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分清上述责任,是防范自身风险的举措之一。对上述责任问题,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小区和大厦积极公开宣传,让广大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清楚地了解上述责任分担,促进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防范风险意识提高,降低小区和大厦整体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发生的机率。

  物业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防范风险意识是物业管理单位防范风险措施具体化和落实的根本。工作人员的防范风险意识指导他们曰常的管理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没有工作人员的防范风险意识,一切防范风险的措施都将成为空话。

  为防范风险,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对所管理的全部建筑物本体公共部位、公共和共用设施和设备,积极按照经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同常和例行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建筑物本体公共部位完好,公共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对房屋公共通道所属的窗户和公共天台、通道、空中连廊区域的绿化应定期检查是否完好,是否需要更换,考虑在台风等特殊天气时是否可能发生损坏,从而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造成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法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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