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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干制和酬金制的比较研究 | |||||
作者:卞咏梅 物企论文来源: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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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制的特性决定了其运作方式就是通过市场的自然调节,使业主得以选择符合其需求的价格商品,而该商品的质量可由两方面得到保证:一是该商品的品牌,二是服务合同中关于质量的条款,此条款的质量标准又可由《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为依据确定。因此,采用包干制,业主最关心的服务质量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监管,节省监管成本,提高决策和服务效率。 三、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知: 1、酬金制能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在起步阶段的成长与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物业管理的发展也是如此,所以,在市场经济发展较慢、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的地区,可采用酬金制,既易于让业主接受,又适合物业管理企业及行业的立足,平稳度过行业的幼稚期。 2、包干制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物业管理有一定基础的地区。 包干制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产物,其优势远大于酬金制,尤其是在促进进入快速成长期的企业和行业发展方面。实际上,在物业管理出现最早的深圳,虽然目前的收费方式还称之为佣金(酬金)制,表面看也有佣金(酬金)制的外衣,如定期公布收支明细,应答业主有关收支的质询,业主可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等等,但其实质上早已不是佣金(酬金)制的内涵了,第一,在监管问题的实际操作上,绝大多数业主/业委会并没有真正履行其监管的责任,而主要还是依赖物业管理企业的品牌信誉代替繁琐耗费大的监管程序,即使有个别业委会实施了监管程序,在耗费了极其巨大的各类成本之后,并没有实现过程控制的目的,最终导致两败俱伤;第二,目前已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真正按照成本进行定价,基本上均采用包干制即市场价进行定价,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最初深圳高层住宅的服务费价格整体水平较高,当某几家企业率先将价格降低时,其它企业也先后将收费价格降至与之相同或相近;多层住宅的服务收费价格普遍偏低,企业提供这种服务基本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但也几乎没有企业独自提高收费价格或由业主补交亏损部分,这种表现几乎就完全是市场的价格机制在自发地起着调节作用,因此,当市场化程度较高,物业管理有一定基础时,应采用包干制。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市场成熟度的提高,包干制的优势将愈来愈明显,包干制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以满足业主的需求为导向,保护先进,优胜劣汰,激励物业管理企业迅速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从而迅速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联系电话:0755-26607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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